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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第三章:質權

更新時間:2014-01-14 11:14:5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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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第三章:質權,讓我們一起學習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知識點

  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已開始。環球網校建議2014級考生投入到預習狀態中!如果您在學習過程中遇到任何疑問,歡迎您登錄環球網校注冊會計師頻道隨時與老師、廣大考生朋友們一起交流!下面是《經濟法》知識點,以便更好的提高效率,隨后還會有經典試題與備考技巧,敬請期待!

  質權

  (一)質權含義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在此法律關系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或稱質物。

  與抵押權不同,質權以交付質押物的占有為前提,因而,出質人交付質押物后,即失去使用該質押物的機會,而負有保管義務的質權人又不得使用,由此可見,質權較之抵押權更為僵硬。

  (二)質權的客體

  質權不能存在于不動產之上。能夠成為質權客體的,只能是動產或者權利。

  1.動產質權

  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外,原則上,所有動產均可出質。

  2.權利質權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1)匯票、支票、本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需要特別界定的是應收賬款,它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具體包括下列權利:(1)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2)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3)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4)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5)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三)質權的設定

  1.質權設定行為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2.交付或登記生效

  (1)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金錢是作為支付手段的特殊動產,一般不能出質,但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亦可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若當事人約定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則質權不生效。

  (2)證券權利。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另外,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之上的權利必須記載于票據,因此,《擔保法解釋》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3)基金份額與股權。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知識產權。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5)應收賬款。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

  (四)質權的效力

  1.質押擔保的范圍

  (1)所擔保的債權范圍。質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質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出質物的范圍。動產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占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另外,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3)出質物的物上代位。擔保期間,質押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質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2.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如同流押合同被禁止,流質合同亦被禁止,即,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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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質權人的孳息收取權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4.質權人的義務

  (1)保管義務。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財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2)返還義務。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5.質權之保全

  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6.質物處分限制

  (1)對質權人的限制。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2)對出質人的限制?;鸱蓊~、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五)質權的實現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六)最高額質權

  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最高額質權除適應質權自身特點外,其他準用最高額抵押的規則。

  (七)質權的消滅

  諸如債權消滅、質物消滅、質權實現等均與抵押權大致相同,特別之處在于質權人喪失質押物的占有。一般情況下,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但若質權人喪失質物占有后不能主張返還,或者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則質權消滅。

  另外,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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