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會考試《經濟法》第三章:動產所有權的特殊取得方式
更新時間:2014-01-14 10: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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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注會考試《經濟法》第三章:動產所有權的特殊取得方式,讓我們一起學習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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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所有權的特殊取得方式
(一)拾得遺失物
所謂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他人遺失之物而實施占有。
1.拾得遺失物后,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2.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3.在遺失人發出懸賞廣告時,歸還失物的拾得人還享有懸賞廣告所允諾的報酬請求權。
(二)先占
所謂先占,就是以所有權人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先占人基于先占行為取得無主動產的所有權。
(三)發現埋藏物
對于發現埋藏物并實施占有者,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適用。
(四)添附
添附是附合、混合與加工的總稱。原物經過添附而成新物,所有權仍為一個,因而需要確定添附之后物的所有權歸屬。
因為添附而失去所有權之人,有權請求取得添附新物所有權之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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