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物權重合
物權重合
1.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設定抵押時的清償順序
(1)不動產
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解釋】當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視為順序相同。
(2)動產
①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②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③抵押權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解釋1】抵押權均未登記的,無論是設立在先的抵押權,還是先到期的債權,均不得主張優先權,必須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解釋2】順位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位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解釋3】順位在先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實現后的剩余價款應予提存,留待清償順位在后的抵押擔保債權。如果抵押物的變價所得不足以清償順位在先的抵押權,則順位在后的抵押權消滅,其所擔保的債權轉化為普通債權。
2.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并存
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解釋】留置權(法定擔保物權)> 法定登記的抵押權(登記公示)> 質權(交付公示)> 未登記的抵押權(未經公示)。
3.抵押權順位的變更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4.放棄抵押權
主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解釋】該條款是為了防止抵押權人通過放棄抵押權或抵押權順位,將本應由“主債務人”自己承擔的責任轉嫁于其他擔保人。當然,如果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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