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第二章:代理權的濫用
更新時間:2013-06-20 1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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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經濟法》第二章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2.雙方代理(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注冊會計師考試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權的濫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雙方代理(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釋1】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解釋2】無權代理的情形:(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考生應準確區分無權代理與代理權濫用(有代理權但濫用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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