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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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性質
法律事實中的事件:時間的經過。
訴訟時效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不是實體權利(起訴權)。
2.適用的對象
債權請求權不適用其他請求權(物上請求權),比如償還銀行存款本息。出資請求權,兌付債券金融產品的本息等。
3.訴訟時效類型
普通訴訟時效;2年。
短期訴訟時效: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發表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物品受到毀壞或者丟失的。
長期訴訟時效:4年,涉外貨物買賣或者技術進出口爭議合同。
最長訴訟時效:20年。
4.訴訟時效起算期間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注意:最長訴訟時效是從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5.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訴訟時效的中止:指的是權利人無法行使權利。原因是: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限制(無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的,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的權利人受到控制的)。
中止:最后六個月產生的記住時間點。
產生的法律后果: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0年。
訴訟時效的中斷:以前期間歸于無效重新計算這是和中止最大的區別。
產生中斷的法律事由:提起訴訟(或者一樣性質的提起仲裁申請支付令等)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應當有據可查)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以下重點需要關注:
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5)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
如果當事人就債務履行達成和解(例如延期清償協議)不應看作訴訟時效的中斷,而應視為新的法律關系成立,該法律關系受法律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協議時,才開始訴訟時效的起算。
以下內容了解:
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區別:(1)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動審查。(3)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4)期間性質不同。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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