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重要事項報告制度


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北京注協黨委所屬各基層黨組織:
現將《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重要事項報告制度》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貫徹落實。
附件:
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重要事項報告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迅速掌握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有關重要事項和突發事件,及時研究行業狀況,提升行業形象,有效維護行業利益,消除不良影響,增強行業的應對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要事項的概念
第二條 重要事項是指在北京地區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中,發生的執業機構重大體制機制變動,從業人員尤其是管理層人員職務變遷和法律、社會責任變化等事項。
第三章 重要事項報告的范圍
第三條 集體或個人榮獲省級以上表彰的。
第四條 擔任區、縣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
第五條 執業機構合伙人加入社會組織和民主黨派的。
第六條 省部級以上領導對執業機構作出重要批示的。
第七條 上市公司、金融機構和大型企業因會計信息虛假,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并涉及有關執業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或執業機構的。
第八條 在上市公司、金融機構和大型企業審計、評估中,因執業問題,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被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判處刑罰的。
第九條 執業機構從業人員受到法律制裁的。
第十條 變更組織形式、名稱、地址,執業機構合并、分立、注銷、變更發起人的。
第十一條 執業機構從業人員外出執業遇到重大事故的。
第十二條 執業機構捐助公益事業的。
第十三條 從業人員家庭遇到重大自然災害的。
第十四條 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認為的重要事項或臨時需要上報的事項。
第四章 重要事項報告程序和時限
第十五條 重要事項要由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主要負責人負責,確保按時上報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
第十六條 重要事項報告應該采取書面形式。如遇緊急情況時可先口頭匯報,事后補交書面材料。報告要及時、準確、全面。報告中應該有發生重要事項的時間、地點、情況及報告單位、報告人姓名和聯系方式;第十七條 突發事件應在發生后24小時內報告;重要事項可在發生后72小時內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辦公室負責對重要事項的收集、整理、匯報和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2011年4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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