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稅法》: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據


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據
一、工會經費的來源
工會經費是指工會依法取得并開展正常活動所需的費用。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經費的來源包括五個方面:1、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2、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3、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4、人民政府的補助;5、其他收入。其中,第2種是工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二、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規定可稅前列支的工會經費除了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還應有工會專用憑據。
在2010年7月1日之前,合規的工會專用憑據是《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為進一步規范工會經費的管理,全國總工會決定從2010年7月1日起,啟用財政部統一印制并套印財政部票據監制章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同時廢止《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
國家稅務總局隨后下發了《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明確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工會經費稅前列支的憑據范圍
為了方便管理,目前不少地方規定,工會經費按照屬地征繳原則,由繳費單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按現行管理體制進行征繳管理。由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時,無法開具《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故在實際代收過程中,稅務機關通常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專用稅收繳款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作為企業繳納工會經費的證明。
對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開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用稅收繳款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能否作為工會經費稅前列支的憑據,在之前的稅收政策中沒有明確。為解決現實工作中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30號),將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時開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用稅收繳款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納入工會經費稅前列支的憑據范圍。
至此,企業所得稅前可以列支的工會經費憑據擴大到3種,即:《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用稅收繳款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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