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審計》: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認定
更新時間:2013-03-25 10: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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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謂違約,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幾方未能達到合同條款的要求。當違約給他人造成損失時,注冊會計師應負違約責任。比如,會計師事務所在商定的期間內,未能提交納稅申報表,或違反了與被審計單位訂立的保密協議等。
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認定
(一)欺詐
(二)違約
所謂違約,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幾方未能達到合同條款的要求。當違約給他人造成損失時,注冊會計師應負違約責任。比如,會計師事務所在商定的期間內,未能提交納稅申報表,或違反了與被審計單位訂立的保密協議等。
(三)過失
當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失時,注冊會計師應負過失責任。通常將過失按其程度不同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
1.普通過失:是指沒有保持職業上應有的職業謹慎;對注冊會計師則是指沒有完全遵循專業準則的要求。
2.重大過失:是指連起碼的職業謹慎都不保持,根本沒有遵循專業準則或沒有按專業準則的基本要求執行審計。
另外,還有一種過失叫“共同過失”,即對他人過失,受害方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謹慎,因而蒙受損失。比如,被審計單位未能向注冊會計師提供編制納稅申報表所必要的信息,后來又控告注冊會計師未能妥當地編制納稅申報表,這種情況可能使法院判定被審計單位有共同過失。再如,在審計中未能發現現金等資產短少時,被審計單位可以過失為由控告注冊會計師,而注冊會計師又可以說現金等問題是由缺乏適當的內部控制造成的,并以此為由來反擊被審計單位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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