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終止


第七節 合同的終止
一、概括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清償
1.清償一般應由債務人本人為之。債務人的代理人、第三人代為清償的,也可以發生清償的效力,但合同約定或依合同性質不能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除外。第三人在代為清償后,可代位行使債權人的權利。
2.債務人清償債務應當按合同標的清償,但經債權人同意并受領替代物清償的,也能產生清償效果。
3.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4.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1)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2)利息;(3)主債務。
三、解除
(一)合意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鏈接】(1)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 (2)在貨運合同中,托運人有單方解除權。(3)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與受托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三)其他
1.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或依照《合同法》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注意】對方雖有異議,但是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當事人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照其規定辦理。
四、抵銷
(一)法定抵銷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 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2.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3.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二)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 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五、提存(2009年多選題)
(一)提存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存的法律效果
1.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2.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3.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提示】此處規定的“5年”時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六、免除與混同
1.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2.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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