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內容變化而主體不變)
1.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2.合同的變更,僅對變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無溯及力。
二、合同的轉讓(內容不變而主體變化)
(一)債權轉讓
1.債權轉讓的條件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 ,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2.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不得轉讓:(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轉讓的效力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2)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債務承擔(2011年單選題)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三)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1.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 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鏈接】①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中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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