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追索權


追索權
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實施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的行為后,可以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項的一種票據權利。追索權行使對象可以是票據上的主債務人,但主要是票據上的次債務人,如票據上的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
(一)追索權發生的原因
1.追索權發生的實質條件
根據《票據法》第61條的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2.追索權發生的形式條件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這些證明主要是:
(1)拒絕證書。
(2)退票理由書。
(3)承兌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銀行直接在匯票上記載提示日期、拒絕事由、拒絕日期并蓋章。
(4)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該等證明包括死亡證明、失蹤證明書等。
(5)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6)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注意】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二)追索權的行使程序
1.發出追索通知
(1)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三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提示】在規定期限內將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約定的地址郵寄的,視為已經發出通知。
(2)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2.確定追索對象(2006年單選題,1996至1998年、2004年、2005年和2009年綜合題)
(1)根據《票據法》第68條的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2)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3.請求清償金額和受領(1999年多選題,2003年綜合題)
(1)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① 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② 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③ 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2)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后,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① 已清償的全部金額;② 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③ 發出通知書的費用。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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