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撤銷會計所等事項需集體討論決定


從2013年2月1日起,如財政部門在執行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擬作出撤銷會計師事務所、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等情形的,應當經過集體討論決定。這是財政部于近期印發的《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范》(以下簡稱《指導規范》)中做出的規定。
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財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職權范圍內選擇對當事人是否處罰以及處罰種類和幅度的權限。
《指導規范》稱,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重大財政違法行為擬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包括擬作出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責令停產停業、撤銷會計師事務所、撤銷資產評估機構、取消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較大數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等處罰決定案件;案情復雜、爭議較大的案件,包括在違法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管轄權的確定等方面存在爭議的案件;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此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制定《指導規范》是推進財政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理財,進一步提高財政執法水平的客觀要求和現實需要。一是推進財政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工作的客觀要求。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明確要求行政機關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科學合理細化、量化行政執法裁量權,完善適用規則,嚴格規范裁量權的行使,避免執法的隨意性。財政部《關于加快推進財政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意見》也對規范財政行政執法裁量權,實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二是財政行政執法工作的現實需要。鑒于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的不同和行政管理的復雜性,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限是必要的。但由于自由裁量權存在一定的彈性空間,必須對其予以規范和限制。目前,財政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方面面臨著一些困難和問題,如一些財政法律制度有關行政處罰的規定比較原則,自由裁量空間比較大,致使執法人員在執行中不好掌握;同時,執法人員主觀上隨意甚至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輕責重罰、重責輕罰、同案不同罰的現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這些困難和問題亟需予以解決。此外,對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監督制約,也是進一步懲治和預防腐敗的需要。
該負責人還指出,《指導規范》屬于規范財政部門行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性文件,不具有強制適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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