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點:外資企業法律制度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外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外資企業的特點
(一)外資企業是依照中國的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組織形式的企業。
(二)外資企業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入。(如果合營企業中方投資者向外方投資者轉讓其全部股權,該企業變為“外資”企業。)
(三)外資企業不包括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四)外資企業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外資企業的設立
(一)設立外資企業的條件
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設立外資企業的法律程序
1、外國投資者向擬設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2、外國投資者通過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有關文件。
3、審批機關(商務部或者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4、外國投資者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三、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
1、外資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的有關規定,目前參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2、外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注冊資本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四、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一)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
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二)外資企業的組織機構
外資企業的組織機構可以由外國投資者自行設置,中國政府不加干涉。外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由資本持有者組成。
外資企業應根據其組織形式設立董事會(有限公司形式的)。外資企業設立的董事會應推選出董事長。董事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須向中國政府申報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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