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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票據權利

更新時間:2013-01-22 10:57:2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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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先行使追索權遭拒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據法》第61條第二款和《票據法解釋》第2條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一)票據權利的內容

  1.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第一次請求權)和追索權(第二次請求權)。

  2.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先行使追索權遭拒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據法》第61條第二款和《票據法解釋》第2條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

  【鏈接1】《票據法》第61條第二款規定: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鏈接2】《票據法解釋》第2條規定:依照《票據法》第10條的規定,票據債務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據未轉讓時的基礎關系違法、雙方不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持票人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為由,要求返還票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示】《票據法》第10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2008年多選題,2010年單選題,1996年、2002年和2010年綜合題)

  1.取得票據權利的情形

  當事人取得票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從出票人處取得。出票是創設票據權利的票據行為,從出票人處取得票據,即取得票據權利。(2)從持有票據的人處受讓票據,即票據通過背書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轉讓他人,以此取得票據即獲得票據權利。(3)依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獲得票據。

  2.取得票據權利的要求

  行為人只有合法取得票據,此乃享有票據權利。這些要求主要體現在《票據法》的以下規定:

  (1)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第10條)。

  (2)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前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第11條)。

  2.取得票據權利的要求

  行為人只有合法取得票據,此乃享有票據權利。這些要求主要體現在《票據法》的以下規定:

  (1)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第10條)。

  (2)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前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第11條)。

  【理解】此乃對價原則之例外,同時也對無償取得票據者的票據權利作了相應的限制:① 此取得的票據權利范圍不得超過其前手的權利范圍;② 如果前手的權利有瑕疵,票據取得人取得的權利則受此影響。

  【示例】甲、乙之間簽訂100萬元的買賣合同,乙向甲發貨后,甲向乙簽發一張100萬元的支票,乙又將100萬元的支票無償贈與丙,持票人丙因贈與合同合法地無償取得票據,不涉及背書連續的問題,只要持票人丙依法舉證(如贈與合同),表現其合法取得票據的方式,證明其票據權利,就能享有票據權利。但是,其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如果乙發給甲的貨物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則出票人甲就可以以對抗乙的理由來對抗持票人丙。

  (3)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第12條)。

  (三)票據權利的消滅(1996年、2000年、2001年和2003年多選題,2006年和2009年單選題)

  1.根據《票據法》第17條的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2.根據《票據法解釋》的規定,《票據法》第17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票據法》第17條第一款第(三)、(四)項規定的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不包括對票據出票人的追索權。

  (四)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2003年多選題)

  1.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實現票據權利的行為,如請求承兌、提示票據請求定期付款、行使追索權等。

  2.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權利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的行為,如為防止付款請求權與追索權因時效而喪失,采取中斷時效的行為;為防止追索權喪失而請求作成拒絕證明的行為等。

  【解析】此處“保全”是指保護票據關系中權利的正常行使,以防因不當情形的發生而影響或破壞票據的正常關系,通常是通過對不當持有人采取一定的措施,來保護其他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可以采取的措施,如扣押持票人的票據。如果持票人是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人,該票據債務人就可以請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扣押持票人的票據,防止因持票人將該票據背書轉讓后,出票人無法對新的持票人進行抗辯,而承擔票據的付款義務,為此受到損失。

  3.經當事人申請并提供擔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據,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1)不履行約定義務,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當事人所持有的票據;(2)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3)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 (4)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貼現的票據;(5)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質押的票據;(6)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據。

  4.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五)票據權利的補救(2000年和2007年單選題,2007年多選題,2002年和2010年綜合題)

  1.掛失止付

  (1)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注意】掛失止付的票據應當是不屬于未記載付款人的票據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未記載付款人的匯票、本票、支票屬于無效票據,故不能掛失止付;無法確定付款人的代理付款人(一般指銀行)的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本票是由代理付款人在見票時直接支付票款,且代理付款人的名稱都未在票據上記載。經背書轉讓后,更難確定代理付款人,故掛失止付通知無法送達,當然也不能掛失止付。

  (2)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但是,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掛失止付。

  【提示】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它僅僅是失票人在喪失票據后可以采取的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以防止票據被冒領或騙取。

  2.公示催告

  (1)失票人在喪失票據后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經人民法院公示催告(期間不得少于60日),不確定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由失票人申請人民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喪失票據無效。至此,票據喪失后的權利補救措施得以完成。

  (2)失票人應當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提示】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的履行地。其中,銀行匯票以出票人所在地為支付地;商業匯票以承兌人或款人所在地為支付地;銀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為支付地;支票以出票人開戶銀行所在地為支付地。票據的代理付款銀行是受付款人的委托向持票人支付票款,故代理付款銀行所在地不能確定為票據支付地。

  (3)票據持有人遺失票據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在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公告發布之前,代理付款人已經按照規定程序善意付款,付款人以已經公示催告為由拒付代理付款人已經墊付的款項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普通訴訟

  (1)票據喪失后的訴訟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者付款人不能付款時,也可將其他票據債務人(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作為被告。

  (2)訴訟請求的內容是要求付款人或者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的到期日或判決生效后支付或清償票據金額。

  (3)失票人向法院起訴時,應提供所喪失的票據的有關書面證明。

  (4)失票人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擔保,以防由于付款火支付已喪失的票據票款后可能出現的損失。擔保的數額相當于票據載明的金額。

  (5)在判決前,喪失的票據出現時。付款人應以該票據正處于訴訟階段為由暫不付款,而將情況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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