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重點: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生產銷售環節
(一)直接對外銷售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納稅人 |
行為 |
納稅環節 |
計稅依據 |
生產領用抵扣稅額 |
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
出廠銷售 |
出廠銷售環節 |
從價定率:銷售額 |
在計算出的當期應納消費稅稅款中,按生產領用量抵扣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額 |
從量定額:銷售數量 | ||||
復合計稅:銷售額、銷售數量 | ||||
自產自用 |
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
不涉及 | ||
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或用于在建工程;用于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時納稅 |
從價定率:同類消費品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 | |||
從量定額:移送數量 | ||||
復合計稅:同類產品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移送數量 |
(二)自產自用應稅消費稅計算
1.用于本企業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不繳納消費稅【自產煙絲生產卷煙】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①本企業連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
②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
③提供勞務;
④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3.組成計稅價格及稅額計算:
(1)按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售價計稅;
(2)無同類消費品售價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復合計稅組成計稅價格推導過程: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消費稅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1-消費稅比例稅率)=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稅務處理
(一)什么是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1、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
(1)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
2、不屬于: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②是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自制:受托方交增值稅、消費稅
委托加工:委托方負擔消費稅,由受托方代收代繳;受托方交增值稅。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的繳納
|
委托方 |
受托方 |
增值稅 |
增值稅的負稅人 |
納稅人(提供加工勞務) |
消
費
稅
|
消費稅的納稅人; |
除個體經營者外,代收代繳消費稅 |
如果受托方是個體經營者,委托方須在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如果受托方沒有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方應補交稅款,補稅的計稅依據為:(1)已直接銷售的:按銷售額計稅;
(2)未銷售或不能直接銷售的:按組價計稅(委托加工業務的組價) |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計算
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時,應按受托方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售價計算納稅;沒有同類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2.復合征收組價公式為:
變化: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四、已納消費稅扣除的計算
(一)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的扣除
稅法規定:對外購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時,可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1.扣稅范圍:
在消費稅14個稅目中,除酒及酒精、成品油(石腦油、潤滑油除外)、小汽車、高檔手表、游艇五個稅目外,其余稅目有扣稅規定,
(1)用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用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3)用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用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5)用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汽車輪胎(內胎和外胎)生產的汽車輪胎;
(6)用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
(7)以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8)以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9)以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10)以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2.扣稅計算: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扣除其已納消費稅
(1)外購已稅消費品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初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當期購進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
3.扣稅環節:
對于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的金銀首飾(含鑲嵌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已納消費稅不得扣除。
對自己不生產應稅消費品,而只是購進后再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工業企業,其銷售的化妝品、鞭炮焰火和珠寶玉石,凡不能構成最終消費品直接進入消費品市場,而需進一步生產加工的,應當征收消費稅,同時允許扣除上述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
允許扣除已納稅款的應稅消費品只限于從工業企業購進的應稅消費品和進口環節已繳納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對從境內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一律不得扣除。
4.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腦油為原料生產乙烯或其他化工產品,在同一生產過程中既可以生產出乙烯或者其他化工產品等非應稅消費品同時又生產裂解汽油等應稅消費品的,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腦油允許抵扣的已納稅款計算公式如下:
(1)外購石腦油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石腦油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外購石腦油數量×收率×單位稅額×30%
(2)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腦油
當期準予扣除委托加工成品石腦油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腦油已納稅款×收率
收率=當期應稅消費品產出量÷生產當期應稅消費品所有原料投入數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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