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納稅人
更新時間:2013-01-16 13: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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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納稅人
1.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2.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卷煙的批發企業、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的零售企業。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屬于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消費稅的納稅人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消費稅的納稅人 |
備注 | |
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
自產銷售 |
納稅人銷售時納稅 |
自產自用 |
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 |
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
進口報關單位或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進口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 |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 |
零售金銀首飾、鉆石、鉆石飾品的單位和個人 |
生產、進口和批發金銀首飾、鉆石、鉆石飾品時不征收消費稅,納稅人在零售時納稅 | |
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
納稅人(卷煙批發商)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卷煙于銷售時納稅。納稅人之間銷售的卷煙不繳納消費稅 |
(二)征稅范圍
征稅環節:
1.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零售環節納,其他環節不納
2.卷煙: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批發環節
3.其他應稅消費品:生產、委托加工、進口繳納
(一)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
1.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不納消費稅。
2.用于其他方面,納消費稅。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
(四)批發卷煙
批發環節:只有卷煙在批發環節加征一道消費稅
要素 |
規定 |
納稅人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關注的問題: (1)納稅人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卷煙于銷售時納稅。 ?。?)納稅人之間銷售的卷煙不繳納消費稅。 |
計稅依據 |
批發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按其銷售額(不含增值稅)征收5%的消費稅 |
稅額計算 |
應納消費稅=銷售額(不含增值稅)×5% 關注的問題: ?。?)納稅人應將卷煙銷售額與其他商品銷售額分開核算,未分開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費稅。 ?。?)卷煙消費稅在生產和批發兩個環節征收后,批發企業在計算納稅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
納稅地點 |
卷煙批發企業的機構所在地,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地區的,由總機構申報納稅。 |
(五)零售應稅消費品:只有金銀首飾(含鑲嵌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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