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點: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一)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概述
1、概念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亦稱“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于行為的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導致非真實的意思表示,可由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2、與無效民事行為相比較,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體現出以下特點
(1)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而無效的民事行為從一開始即不發生法律效力。
(2)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由撤銷權人撤銷,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而對無效民事行為的確認,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
(3)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以僅僅要求變更民事行為的部分內容。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而無效民事行為的后果則為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4)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而在無效民事行為中,則不存在此種限制。
(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三)撤銷權
1、撤銷權是權利人以其單方的意思表示變更或撤銷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的權利。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故依撤銷權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
2、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權撤銷。
3、撤銷權人的意思表示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請求人是否享有撤銷權,須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
4、具有撤銷權事由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屬于除斥期間,即屬于不變期間,不得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相關考點】《企業破產法》規定了破產撤銷權制度。撤銷權是指管理人對債務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間內進行的欺詐逃債或損害公平清償的行為,有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
【相關考點】《合同法》就合同的效力問題規定了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四種情況。
(四)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后和被撤銷后,還將產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等法律后果。
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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