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會考試《稅法》輔導講義:第十四章第一節
更新時間:2012-09-07 10: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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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國際稅收協定概述
一、國際稅收
國際稅收不同于國家稅收,也不同于涉外稅收。
國際稅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或地區,各自基于其課稅主權,在對跨國納稅人進行分別課稅而形成的征納關系中,所發生的國家或地區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
二、稅收管轄權與國際稅收協定的產生
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中一系列矛盾的產生都與稅收管轄權有關。
稅收管轄權劃分原則有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兩種。
兩大原則 |
三種類型 |
含義 |
屬地原則 |
地域管轄權(收入來源地管轄權) |
一個國家對發生于其領土范圍內的一切應稅活動和來源于或被認為是來源于其境內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稅權力。 |
屬人原則 |
居民管轄權 |
一個國家對凡是屬于本國的居民取得的來自世界范圍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稅權力。 |
公民管轄權 |
一個國家依據納稅人的國籍行使稅收管轄權,對凡是屬于本國的公民取得的來自世界范圍內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稅權力。 注意:公民概念不僅包括個人,也包括團體、企業或公司。 |
國際稅收活動的核心內容是國際重復征稅及其消除、國際避稅與反避稅。
三、國際稅收協定概念、分類及其與國內稅法的關系
國際稅收協定屬于國際經濟法的一種。
國際稅收協定以國內稅法為基礎。
國際稅收協定的分類:按照處理的稅種分類――所得稅的國際稅收協定、遺產稅和贈予稅的國際稅收協定;按照所涉及締約國的數量分類――雙邊協定、多邊協定。
在國際稅收協定與其他國內稅法的地位關系上,有兩種模式:模式一是國際法優于國內法;模式二是國際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法效力等同,再出現沖突時按照“新法優于舊法”和“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等處理法律沖突的一般性原則來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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