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原則
(一)約定不明的處理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履行地點、履行費用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相對性)。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有瑕疵的,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例題】甲公司向乙公司訂購一臺生產設備,乙公司委托其控股的丙公司生產該設備并交付給甲公司。甲公司在使用該設備時發現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下列關于甲公司權利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0年)
A、甲公司有權請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B、甲公司有權請求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C、甲公司有權請求乙、丙公司連帶承擔違約責任
D、甲公司有權請求乙、丙公司按照責任大小按份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A
解析: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中止履行、提前履行與部分履行
1、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一方當事人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的權利。
三、先履行抗辯權
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例題】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西服價款總值為9萬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預先支付貨款6萬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日內一次付清。甲公司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未按合同約定預先支付貨款6萬元。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權利是( )。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先履行抗辯權 C、不安抗辯權 D、撤銷權
答案:B
四、不安抗辯權
1、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信譽④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五、代位權
舉例: A欠銀行1000萬元,A作為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B欠A1000萬元,A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對B的債權,銀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由B直接向其償還100萬元。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一)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提示: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提示: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予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二)代位權訴訟中的主體及管轄
1、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在代位權訴訟中,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3、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1、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先受償權利。
3、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六、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未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撤銷權的成立要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提示:債務人的無償行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債務人的有償行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如果第三人主觀上無惡意,則不能撤銷。
2、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1)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提示:“5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3、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即歸于無效。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先受償權利。
4、撤銷權訴訟中的主體與管轄
(1)在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例題】甲公司欠乙公司30萬元,一直無力償付,現丙公司欠甲公司20萬元,已經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棄對丙的債權。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對甲公司的行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行使代位權,要求丙償還20萬元
B、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放棄債權的行為
C、乙行使權利的必要費用可向甲主張
D、乙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甲放棄債權2年內行使撤銷權
答案:BC
解析:(1)本題中甲公司是“明示放棄”債權,是一種積極行為,而不是怠于行使債權,因此債權人應行使撤銷權而不是代位權,A錯誤,B正確;(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C正確;(3)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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