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輔導:外商投資企業法律(2)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輔導:外商投資企業法律(2)
四、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
1、除非外方投資者向中國投資者轉讓其全部股權,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于企業注冊資本的25%。
提示: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否則,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字樣。
2、股權質押
(1)經外商投資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繳付出資的投資者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通過簽訂質押合同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將其已繳付出資部分形成的股權質押給質權人。
(2)投資者“不得”質押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
(3)在質押期間,出質投資者作為企業投資者的身份不變,未經出質投資者和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投資者不得將已出質的股權轉讓或再質押。
(4)簽訂股權質押合同后,還要經審批機關審查批準;未按規定辦理審批和備案的質押行為無效。
提示: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與質權人簽訂股權質押合同后,應將下列文件報送批準設立該企業的審批機關審查:①企業董事會及其他投資者關于同意出質投資者將其股權質押的決議;②出質投資者與質權人簽訂的質押合同;③出質投資者的出資證明書;④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為企業出具的驗資報告。
3、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的股權變更的審批機關為批準設立該企業的審批機關。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變更必須經商務部批準。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的股權變更的登記機關為原登記機關,經商務部批準的股權變更,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4、股權轉讓協議和修改后的合同、章程、協議自核發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生效。
五、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
提示: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分為“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分別適用的概念是:
股權并購 |
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的股權,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 |
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 | |
資產并購 |
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 |
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
(一)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要求
1、境內公司、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者控制的公司的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
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并取得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者中華老字號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向商務部進行申報;
3、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債務;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原有的債權債務;
(二)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1、注冊資本為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倍;
2、注冊資本在210-500萬美元之間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3、注冊資本在500-1200萬美元之間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
4、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例題】根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有關規定,外國投資者采取并購方式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下列約定中,符合規定的有( )。
A、注冊資本150萬美元,投資總額200萬美元
B、注冊資本300萬美元,投資總額620萬美元
C、注冊資本700萬美元,投資總額1500萬美元
D、注冊資本1500萬美元,投資總額3900萬美元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投資總額。(1)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本題A選項符合規定(150×10/7≈214>200)。(2)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本題B選項不符合規定(300×2=600<620)。(3)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本題C選項符合規定(700×2.5=1750>1500)。(4)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本題D選項符合規定(1500×3=4500>3900)。
(三)出資期限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價款。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價款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價款,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2、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冊資本,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相關知識點: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3、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外商投資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運營該資產的:
(1)對與該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價款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價款,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2)其余部分的出資,合同、章程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投資者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同、章程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4、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25%的:
(1)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2)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出資的,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5、25%的規定
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于25%的,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批、登記,但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例題1】某外國投資者并購我國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購后外資比例占企業注冊資本的19%。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2009年原制度)
A、若外國投資者以現金出資,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B、若外國投資者以實物出資,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C、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該并購完成后的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D、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該并購無須履行審批程序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后的外資比例。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企業注冊資本的25%的,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因此選項A和選項B是正確的;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5%,如果低于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不享有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因此選項C的說法正確;不管外資比例是否低于25%,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均需要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審批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因此選項D的說法錯誤。
【例題2】根據有關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注冊資本25%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外國投資者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一次繳清出資
B、該企業的設立不需要經過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審批
C、該企業不能享受合營企業的優惠待遇
D、該企業不能取得法人資格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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