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會考試《稅法》輔導講義:第十一章(8)
更新時間:2012-06-19 14: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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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稅收優惠
(一)契稅優惠的一般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不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
3.因不可抗力喪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小結:
具體情況 |
是否為契稅征稅對象 |
是否為土地增值稅征稅對象 |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
是 |
不是 |
2.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
是 |
是 |
3.房屋買賣 |
是 |
是 |
4.房屋贈與 |
是 |
一般不是,非公益贈與是 |
5.房屋交換 |
是(等價交換免) |
是(個人交換居住房免) |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5.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并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6.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二)契稅優惠的特殊規定
特殊行為 |
具體情況 |
契稅優惠 | |
企業公司制改造 |
非公司改造成公司的公司制改造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 |
免征 | |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占50%以上的新設公司,承受原國有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的 | |||
企業股權重組 |
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的。 |
不征 | |
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 |
免征 | ||
股份合作制改造,承受原土地、房屋權屬的 | |||
企業合并 |
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的 |
免征 | |
企業分立 |
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土地、房屋權屬的 |
不征 | |
國有、集體企業出售 |
被售企業法人注銷,且買受人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承受所購企業土地的 |
減半征收 | |
被售企業法人注銷,且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 |
免征 | ||
房屋的附屬設施 |
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汽車庫、自行車庫、頂層閣樓以及儲藏室)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 |
征收契稅 | |
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變動的 |
不征 | ||
繼承土地房屋權屬的 |
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的 |
不征 | |
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的 |
征收契稅 | ||
新增: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 |
投資主體沒有發生變化的,對改制后的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 |
免征 | |
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 |
改制后的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妥善安置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 |
免征 | |
與原事業單位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 |
減半 | ||
新增: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 |
改制后的企業以出讓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
征收契稅 | |
其他 |
國務院批準債轉股企業,債轉股后新設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 |
免征 | |
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進行政策性劃撥中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
不征 | ||
企業改制重組,同一投資主體內部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撥的 |
不征 | ||
拆遷居民新置住房 |
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部分的 |
免征 | |
超過拆遷補償款部分的 |
征收契稅 |
五、征收管理
基本要點 |
主要規定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簽訂合同的當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
申報交稅期限 |
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 |
申報地點 |
土地、房屋所在地征收機關 |
征收管理 |
國家稅務局決定,各級征收機關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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