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會《稅法》輔導:消費稅法資料(七)


第六節 應納稅額計算(重點)
五個大問題:應稅消費品生產銷售環節消費稅計算、進口環節消費稅計算、委托加工環節消費稅計算、扣稅、稅額減征。
一、生產銷售環節3
(一)直接對外銷售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三種計稅方法 |
計稅依據 |
適用范圍 |
計稅公式 |
1.從價定率計稅 |
銷售額 |
除列舉項目之外的應稅消費品 |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
2.從量定額計稅 |
銷售數量 |
啤酒、黃酒、成品油 |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
3.復合計稅 |
銷售額、銷售數量 |
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卷煙 |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
應稅消費品 |
定額稅率 |
比例稅率 |
卷煙 |
每標準箱150元 |
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70元以上(含)的56% 每標準條調撥價格不足70元的36% |
糧食白酒 |
每斤0.5元 |
20% |
糧食白酒每斤0.5元20%
【經典例題】某酒廠生產糧食白酒和黃酒,2008年12月銷售自產的糧食白酒100噸,其中50噸售價為6000元/噸,另50噸售價為6100元/噸;銷售自產黃酒19240升;銷售白酒泡制的藥酒10噸,售價為4000元/噸。其中糧食白酒適用復合稅率,比例稅率為20%,定額稅率每500克0.5元;黃酒定額稅率240元/噸;藥酒比例稅率為10%,黃酒1噸=962升。(上述均為不含增值稅單價)
【解析】白酒適用復合稅率,藥酒適用比例稅率,黃酒適用定額稅率。計量單位應按稅法規定進行換算。
(1)銷售白酒應納消費稅額 = (6000×50+6100×50)×20% + 100×2000×0.5 = 221000(元)
(2)銷售藥酒應納消費稅額 = 4000×10×10% = 4000(元)
(3)銷售黃酒應納消費稅額 = (19240÷962)×240 = 4800(元)
(4)該廠12月份應納消費稅額總額 = 221000+4000+4800=229800(元)
【經典例題】(2008年綜合題,修改)某市卷煙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0年6月有關經營業務如下:(4)16日銷售A牌卷煙300標準箱,每箱不含稅售價1.35萬元,款項收訖;將10標準箱A牌卷煙作為福利發給本企業職工。計算該業務應納消費稅。
『正確答案』
A卷煙單價=13500÷250=54(元/條),適用稅率36%。
企業應繳納的消費稅=(300+10)×1.35×36%+(300+10)×0.015=155.31(萬元)
(二)自產自用應稅消費稅計算
1.用于本企業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不繳納消費稅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①本企業連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
②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
③提供勞務;
④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3.組成計稅價格及稅額計算:
(1)按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售價計稅;
(2)無同類消費品售價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征稅方式 |
消費稅 |
增值稅 |
成本利潤率 |
從價定率 |
(成本+利潤)÷(1-消費稅比例稅率) |
按消費稅中應稅消費品的成本利潤率 | |
從量定額
(啤酒、黃酒、成品油) |
按銷售數量征消費稅 |
成本+利潤+消費稅稅額 |
10% |
復合計稅 |
(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
按消費稅中應稅消費品的成本利潤率 |
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有幾種適用情況:
(1)對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
【教材例題3-4】某化妝品公司將一批自產的化妝品用作職工福利,化妝品的成本8000元,該化妝品無同類產品市場銷售價格,但已知其成本利潤率為5%,消費稅稅率為30%。計算該批化妝品應繳納的消費稅稅額。
(1)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8000×(1+5%)÷(1-30%)
=8400÷0.7=12000(元)
(2)應納稅額=12000×30%=3600(元)
(2)對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
消費稅從量征收與售價或組價無關;增值稅需組價時,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按增值稅法中規定的10%確定,組價中應含消費稅稅金。
【經典例題】某啤酒廠自產啤酒10噸,無償提供給某啤酒節,已知每噸成本1000元,無同類產品售價。(稅務機關核定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為220元/噸)
【解析】①應納消費稅=10×220=2200(元)
②應納增值稅=[10×1000×(1+10%)+2200]×17%=2244(元)
屬于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上面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按消費稅稅法規定。
(3)對復合計稅辦法征收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
變化2009年1月1日后: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經典例題】某酒廠以自產特制糧食白酒2000斤用于廠慶慶祝活動,每斤白酒成本12元,無同類產品售價。計算應納消費稅和增值稅(成本利潤率為10%,假設沒有進項稅)。
【解析】
①應納消費稅:
從量征收的消費稅=2000×0.5=1000(元)
從價征收的消費稅=[12×2000×(1+10%)+1000]÷(1-20%)×20%=6850(元)
(注:組價中包含從量征收的消費稅)
應納消費稅=1000+6850=7850(元)
②增值稅={[12×2000×(1+10%)+1000]}÷(1-20%)×17%=5822.5(元)
(三)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
自2009年8月1日起,對計稅價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1.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
2.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白酒生產企業申報的銷售給銷售單位的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各種白酒,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總局選擇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其他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核定。
3.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按實際銷售價格與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兩者中較高者申報納稅。
4.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持續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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