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會 經濟法 預習輔導:第二章節(12)


5、入伙$lesson$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相關知識點: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退伙
(1)當然退伙
提示:有限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比普通合伙人少一項,即合伙人喪失償債能力。因為有限合伙人只承擔有限責任,不存在喪失償債能力的問題。
(2)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相關知識點: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1)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2)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相關知識點:普通合伙企業的“普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提示: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7、合伙人的性質轉變(協議事先約定或者需要全體一致同意)
(1)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例題1】李某是一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若李某被法院判決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可以因此要求其退伙
B、若李某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取得李某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C、若李某轉為普通合伙人,其必須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如果合伙協議沒有限制,李某可以不經過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答案: BCD
解析:(1)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A錯誤;(2)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B正確;(3)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C正確;(4)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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