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破產申請與受理(三)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lesson$
提示:債務人以其自有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7、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8、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1)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2)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舉例:假設A企業和B企業簽訂200萬元的買賣合同,在雙方均未履行時,人民法院4月1日受理了A企業的破產案件,對于該買賣合同,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對于視同解除的情形包括:
(1)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B企業的,視為解除合同。
(2)自B企業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3)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B企業應當履行;但是,B企業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相關知識點1:繼續履行合同的,因管理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相關知識點2: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
【例題】2008年7月,甲、乙兩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按照合同約定,雙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義務的50%,并應于2008年年底將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債務人甲公司的破產申請。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關于是否繼續履行該買賣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對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復。下列關于該買賣合同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乙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B、乙公司無需繼續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權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擔保
D、乙公司有權就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申報債權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所以本題中就視為解除合同,乙公司無需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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