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破產申請與受理(二)


三、破產申請的受理$lesson$
1、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符合破產法的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提示:人民法院在審理債務人人員下落不明或財產狀況不清的破產案件時,要從充分保障債權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發,在對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以及出資人等進行釋明,或者采取相應罰款、訓誡、拘留等強制措施后,債務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響清算順利進行的,人民法院就現有財產對已知債權進行公平清償并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后,應當告知債權人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要求有責任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2、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破產條件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提示:在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只能對“不受理申請和駁回申請”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權提起上訴。
【例題】根據有關規定,在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權提出上訴的是( )。
A、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B、破產宣告的裁定
C、撤銷債權人會議決議的裁定
D、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答案:A
解析:在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只能對不受理申請和駁回申請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權提起上訴,本題考核點是受理破產案件的程序。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5、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法定的如下義務: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②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③列席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④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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