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會《經濟法》輔導:公司法的基本理論(一)


一、公司的概念及分類$lesson$
公司是指由股東出資設立的,股東以其全部認繳的出資額或者所認繳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名下的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獨立承擔責任的一類企業法人(公司名下的財產與設立時的資本不一致)。公司的分類:
1、按照公司之間股權或股份的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可以把公司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
(1)母公司擁有對子公司的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如:母公司可以通過控股股東的地位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決定子公司的重大經營事項等。
(2)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實體,都有自己的名稱權,都能夠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2、從公司內部管轄關系上進行分類,可以把公司分為本公司和分公司。
本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夠對外獨立承擔責任,分公司是本公司根據業務需要開設的,沒有獨立的財產和名稱,沒有法人資格的,只能在本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開展具體的業務活動,其民事責任由本公司承擔。
二、公司法人財產權的限制
公司法人財產是指公司設立時,由股東投資以及公司成立后在經營過程中形成的財產總和。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一)轉投資的限制
1、《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提示:法律另有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2、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章程對投資的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二)擔保的限制
1、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公司為“他人”(非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上述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不含半數)通過。
【例題】甲持有乙公司34%的股份,為第一大股東。2007年1月,乙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討論其為甲向銀行借款提供擔保事宜。出席本次大會的股東(包括甲)所持表決權占公司發行在外股份總數的49%,除一名持有公司股份總額1%的小股東反對外,其余股東都同意乙公司為甲向銀行借款提供擔保。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決議無效,因為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數不足股份總額的半數
B、決議無效,因為決議所獲同意票代表的表決權數不足公司股份總額的半數
C、決議無效,因為甲未回避表決
D、決議無效,因為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提供擔保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股東權利。根據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接受擔保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本題中,甲參與了表決,則該決議無效。
(三)借款的限制
一般情況,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批準同意,公司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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