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 經濟法 輔導講義:留置
更新時間:2011-10-26 09: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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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lesson$
留置權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產生,并非依當事人約定產生;但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2、留置權的善意取得
如果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權。
3、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1)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2)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關系,其他的債權債務關系,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法律關系也可以產生留置權。
提示:在“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行紀合同”中可以產生留置權。
解釋:對于企業之間留置權的行使,可以不以同一債權債務關系為要件。
4、留置權的效力
(1)留置權的效力還及于從物、孳息和代位物。
提示:質權、留置權的效力及于孳息,但抵押權一般不及于孳息。只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才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2)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5、留置權的行使
(1)留置標的物
債權人在其債權沒有得到清償,有權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并給債務人確定“2個月以上”的履行期限。
(2)優先受償
債務人超過規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債務時,留置權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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