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會《審計》講義:第二十三章(2)


二、主審注冊會計師在各環節實施的審計程序
1.考慮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
2.針對不同的組成部分實施不同的程序
3.獲取其他注冊會計師的書面聲明
(1)其他注冊會計師遵守與被審計單位和組成部分保持獨立性的要求;
(2)其他注冊會計師遵守會計、審計等有關規定和編制報告的要求。
4.對雙方配合的安排
5.參與重要組成部分的風險評估工作
6.參與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
7.復核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
8.考慮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結論
9.考慮對組成部分的財務信息實施追加程序
10.工作記錄
主審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由其他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組成部分、組成部分對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程度、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名稱,以及所得出的組成部分不重要的結論。
主審注冊會計師還應當記錄在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工作時所實施的審計程序和得出的結論。
三、注冊會計師之間的配合
在知悉主審注冊會計師擬利用其工作后,其他注冊會計師應當與主審注冊會計師配合。
如果其他注冊會計師無法按照要求完成工作,應當告知主審注冊會計師。如果主審注冊會計師注意到可能影響其他注冊會計師工作的事項,應當告知其他注冊會計師。
四、出具審計報告的考慮
1.不應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
主審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做法可能使報告使用者認為主審主審注冊會計師試圖分攤責任,因此,不應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
2.審計范圍受限的情況
如果主審注冊會計師認為無法利用其注冊會計師的工作且無法對由其他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實施充分的追加程序時,主審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其視為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其他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情況
如果其他注冊會計師出具或擬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主審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導致其他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事項的性質和重要程度,決定是否需要對財務報表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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