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第十五章節(2)


四、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P570)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解釋: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上述第1、2項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所謂“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業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為由主張獲取行為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P572)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1、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
【例題】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下列哪一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的仿冒行為?
A、甲廠在其產品說明書中作夸大其詞的不實說明
B、乙廠的礦泉水使用“清涼”商標,而“清涼礦泉水廠”是本地一知名礦泉水廠的企業名稱
C、丙商場在有獎銷售中把所有的獎券刮獎區都印上“未中獎”字樣
D、丁酒廠將其在當地評獎會上的獲獎證書復印在所有的產品包裝上
答案:B
解析:仿冒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種種不實手段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表示、說明或承諾,或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使用戶或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業競爭者的利益或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的規定,仿冒行為包括以下4種:(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只有B項是仿冒行為。A項的行為是虛假宣傳行為;C項的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D項是正當的經營銷售行為。所以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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