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第十五章節(1)


第一節 競爭法的一般理論(簡單了解)
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兩個法在目的上都涉及到維護消費者利益、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的維護。但在立法的時候,是有所側重的。反壟斷法主要立足于對壟斷或者限制競爭行為和狀態的規制,防止市場出現寡占或獨占,保護公平、合法有序的競爭。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側重對經營者的具體的競爭行為的規范。所以二者的側重點是有差異的,最終都涉及到市場秩序的問題(P564)。
第二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一、仿冒行為(P567)
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
(1)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解釋: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筆名、藝名等,可以認定為上述所稱的“姓名”。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解釋:只要經營者的行為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或者對消費者帶有欺騙的性質,都可以認定為仿冒混淆行為。
二、商業賄賂行為(P568)
1、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2、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解釋:折扣只能夠給予對方;回扣可能是給予對方,也可能是給予對方的有關人員或者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人員;傭金是給予中間人的是傭金。
三、虛假宣傳行為(P569)
1、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2、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
提示1: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1)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2)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于商品宣傳的;(3)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P570)
提示2:以明顯的夸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例題】甲經貿公司租賃乙大型商場柜臺代銷丙廠名牌床罩。為提高銷售額,甲公司采取了多種促銷措施。下列措施哪一項違反了法律規定?
A、在攤位廣告牌上標明“廠家直銷”
B、在商場顯著位置擺放該產品所獲的各種獎牌
C、開展“微利銷售”,實行買一送一或者買100元返券50元
D、對顧客一周之內來退貨“不問理由一概退換”
答案:A
解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A選項違反了此規定,應屬于對經營者本身的虛假宣傳。BD選項并不涉及什么不正當競爭行為;C選項中盡管優惠的幅度很大,但仍屬“微利銷售”,價格仍高于成本價,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低價傾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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