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冊會計師《稅法》講義:第十三章(7)


第六節 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 $lesson$
一、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
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收入-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或扣除金額
(一)收入的形式
(二)費用扣除的方法
扣除方法應稅項目
1.定額扣除工資薪金所得
2.會計核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
3.定額和定率扣除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
4.無費用扣除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應稅項目 費用減除方法扣除標準
(1)工資薪金所得
按月定額減除生計費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薪收入-生計費
(生計費標準:2008年3月1日之前為1600元,之后為2000元。)
外籍、港澳臺在華人員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有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標準2008年3月1日之前為3200元〔1600+3200=4800〕,之后為2800元〔2800+2000=4800〕)
(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按年計算,核算扣除成本費用
(3)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按年計算,核算扣除成本費用應納稅所得額=納稅年度收入總額-必要費用(2008年3月1日之后每月2000元)
(4)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按次計算,定額和定率扣除費用四項所得均實行定額或定率扣除,即:
每次收入≤4000元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1-20%)
(5)財產轉讓所得按次計算,核算扣除成本費用應納稅所得額=轉讓收入-財產原值-合理費用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不能扣除費用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
來自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利息所得和來自非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按收入總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經典例題】2004年 注冊會計師考試
下列各項中,以取得的收入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計征個人所得稅的有( )。
A.稿酬所得 B.偶然所得
C.股息所得 D.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答案】BC
分析:BD是定額或定率扣除。
【經典例題】以下采用定額與定率相結合的費用扣除方法的項目有( )
A.勞務報酬所得 B.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C.財產轉讓所得 D.其它所得
【答案】AB
【解析】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采用定額與定率相結合的費用扣除方法;財產轉讓所得要核算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進行扣除;其它所得不得扣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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