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第八章節(18)


(二)權利質押 $lesson$
1、權利質押的范圍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可以作為權利質押的權利有:(1)匯票、支票、本票;(2)債券、存款單;(3)倉單、提單;(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6)應收賬款。
2、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
(1)有價證券的質押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可以轉讓基金份額、股權的質押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知識產權的質押:以知識產權設定質押,應當向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才能使得質權生效。
提示1:知識產權的內容既包括財產權,也包括人身權,但設定質押的知識產權僅限于可以轉讓的財產權,以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設定質押無效。
提示2:設定質權后,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未經許可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應當認定為無效。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
(4)應收賬款的質押
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提示: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實際上就是應收賬款的一種。
【例題】甲公司向銀行貸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質押。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該質押合同設立的時間是( )。
A、借款合同簽訂之日
B、質押合同簽訂之日
C、向證券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
D、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
答案:D
解析: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四、留置(P359)
1、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
留置權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產生,并非依當事人約定產生;但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2、留置權的善意取得
如果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權。
3、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1)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2)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關系,其他的債權債務關系,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法律關系也可以產生留置權。
提示:在“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行紀合同”中可以產生留置權。
解釋:對于企業之間留置權的行使,可以不以同一債權債務關系為要件。
4、留置權的效力
(1)留置權的效力還及于從物、孳息和代位物。
提示:質權、留置權的效力及于孳息,但抵押權一般不及于孳息。只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才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2)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5、留置權的行使
(1)留置標的物
債權人在其債權沒有得到清償,有權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并給債務人確定“2個月以上”的履行期限。
(2)優先受償
債務人超過規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債務時,留置權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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