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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冊會計師《稅法》講義:第十一章(3)

更新時間:2011-01-21 08:56:4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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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3 $lesson$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憑證件數×固定稅額(5元)

  (一)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

  大部分應稅憑證按照計稅金額的納稅。計稅金額以全額為主;余額計稅的有兩個:貨物運輸合同、技術合同

  1.購銷合同,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簽訂的購銷合同,計稅金額為合同所載的購、銷金額合計數,適用稅率0.3‰。

  【經典例題】2008年

  甲公司于2007年8月與乙公司簽訂了數份以貨易貨合同,以共計750 000元的鋼材換取650 000元的水泥,甲公司取得差價100 000元。下列各項中表述正確的有( )

  A.甲公司8月應繳納的印花稅為225元

  B.甲公司8月應繳納的印花稅為420元

  C.甲公司可對易貨合同采用匯總方式繳納印花稅

  D.甲公司可對易貨合同采用匯貼方式繳納印花稅

  【答案】BC

  2.加工承攬合同,計稅依據為加工或承攬收入。0.5‰

  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對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輔助材料的加工合同,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

  舉例1:甲企業受托為乙企業加工一批產品,加工合同分別記載原材料金額60萬元由乙企業提供,另外再向乙企業收取加工費10萬元,2萬元的輔助材料。該項業務中甲企業應繳納印花稅( )元。

  【解析】應納印花稅=(10+2)萬×0.5‰=60(元)。

  舉例2最后一遍正確!!!!!!!!!!

  舉例2:甲企業受托為乙企業加工一批產品,加工合同分別記載原材料金額60萬元由甲企業提供,另外再向乙企業收取加工費10萬元。該項業務中甲企業應繳納印花稅( )元。

  【解析】應納印花稅=60萬×0.3‰+10萬×0.5‰

  結束!!!!!!!!!!

  舉例3:某公司受托加工制作一臺專用機械,雙方簽訂的加工承攬合同中分別注明加工費50000元,委托方提供價值100000元的主要材料,受托方提供價值4000元的輔助材料。該公司此項合同應繳納印花稅( )元。

  【解析】該題計算過程應該是:(50000+4000)×0.5‰=27(元)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計稅依據為勘察、設計收取的費用(即勘察、設計收入)。

  22(1)=======================================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所簽訂的分包合同或轉包合同,應以新的分包合同或轉包合同所載金額為依據計算應納稅額。0.3‰

  【經典例題】某建筑公司與甲企業簽訂一份建筑承包合同,合同金額6000萬元。施工期間,該建筑公司又將其中價值800萬元的安裝工程轉包給乙企業,并簽訂轉包合同。該建筑公司上述合同應繳納印花稅( )萬元。

  A.1.79

  B.1.80

  C.2.03

  D.2.04

  【答案】D

  【解析】建筑承包合同中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都是需要貼花的,應納印花稅=(6000+800)×0.3‰=2.04(萬元)

    2010年注冊會計師學員考后交流

    2011注冊會計師網上輔導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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