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第四章節(24)


第十節 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一 、公司發起人、股東的法律責任
1、“虛報注冊資本”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15%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1%-5%的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15%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2%-10%的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識點對比表:
|
虛報注冊資本 |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
未構成犯罪的 |
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15%的罰款 |
|
構成犯罪的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1%-5%的罰金 |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2%-10%的罰金 |
二、公司的法律責任
1、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50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公司在財務會計報告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30萬元的罰款。
3、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的法律責任
1、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如果犯此罪并有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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