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第四章節(22)


第七節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和減資
一、公司合并、分立、減資
1、通知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減資)決議之日起l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提示: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工商變更登記。
【例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合并時,應在法定期限內通知債權人,該法定期限為( )。
A、公司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l0日內
B、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之日起10日內
C、合并各方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10日內
D、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10日內
答案:A
2、債權、債務的承擔
(1)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2)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節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重點)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提示: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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