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法律制度輔導復習(2)


三、虛假宣傳行為(P569)
1、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2、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
提示1: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1)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2)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于商品宣傳的;(3)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P570)
提示2:以明顯的夸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例題】甲經貿公司租賃乙大型商場柜臺代銷丙廠名牌床罩。為提高銷售額,甲公司采取了多種促銷措施。下列措施哪一項違反了法律規定?
A、在攤位廣告牌上標明“廠家直銷”
B、在商場顯著位置擺放該產品所獲的各種獎牌
C、開展“微利銷售”,實行買一送一或者買100元返券50元
D、對顧客一周之內來退貨“不問理由一概退換”
答案:A
解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A選項違反了此規定,應屬于對經營者本身的虛假宣傳。BD選項并不涉及什么不正當競爭行為;C選項中盡管優惠的幅度很大,但仍屬“微利銷售”,價格仍高于成本價,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低價傾銷行為。
四、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P570)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解釋: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上述第1、2項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所謂“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業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為由主張獲取行為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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