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法律制度輔導復習(1)


考情分析
競爭法律制度09年教材單獨列為一章內容,主要包括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考試中所占分值預計在5分左右,考試題型主要以選擇題型出現。考查的重點則主要是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及法律責任和壟斷行為的構成要件及規制措施。
第一節 競爭法的一般理論(簡單了解)
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兩個法在目的上都涉及到維護消費者利益、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的維護。但在立法的時候,是有所側重的。反壟斷法主要立足于對壟斷或者限制競爭行為和狀態的規制,防止市場出現寡占或獨占,保護公平、合法有序的競爭。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側重對經營者的具體的競爭行為的規范。所以二者的側重點是有差異的,最終都涉及到市場秩序的問題(P564)。
第二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一、仿冒行為(P567)
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
(1)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解釋: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筆名、藝名等,可以認定為上述所稱的“姓名”。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解釋:只要經營者的行為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或者對消費者帶有欺騙的性質,都可以認定為仿冒混淆行為。
二、商業賄賂行為(P568)
1、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2、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解釋:折扣只能夠給予對方;回扣可能是給予對方,也可能是給予對方的有關人員或者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人員;傭金是給予中間人的是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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