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冊會計師《審計》講義:第五章(2)


四、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
(一)專業勝任能力
專業勝任能力是指會員具有專業知識、技能和經驗,能夠經濟、有效地完成客戶委托的業務。
事實上,如果會員在缺乏足夠的知識、技能和經驗的情況下提供專業服務,就構成了一種欺詐。
沒有勝任能力就不能承接業務。
專業服務要求注冊會計師在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提供服務時合理運用職業判斷。
專業勝任能力可分為兩個獨立階段:(1)專業勝任能力的獲取;(2)專業勝任能力的保持。
(二)應有的關注
在審計過程中,會員應當保持職業懷疑態度,運用專業知識、技能和經驗,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
五、保密
1.保密原則要求會員應當對因職業關系和商業關系而獲知的信息予以保密,避免出現下列行為
(1)除非法律法規和職業規范允許或要求,在未經適當且特別授權的情況下,向會計師事務所或雇傭單位以外的第三方披露由于職業關系和商業關系獲知的涉密信息;
(2)利用因職業關系和商業關系獲知的涉密信息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利益。
會員在社會交往中應當遵循保密原則。會員應當警惕無意泄密的可能性,特別是向直系親屬、近親屬以及關系密切的商業伙伴無意泄密的可能性。
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含岳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
2.需要保密的范圍
(1)現有客戶或雇傭單位;
(2)預期的客戶或雇傭單位;
(3)終止與客戶或雇傭單位的關系以后仍然應當對從這些客戶或雇傭單位的職業關系和商業關系中獲知的信息保密。
3.會員可以披露客戶涉密信息的情形
(1)法律法規允許披露,并且取得客戶或雇傭單位的授權;
(2)法律法規要求披露,包括為法律訴訟出示文件或提供證據,以及向有關監管機構報告發現的違法行為;
(3)會員有義務和權利披露且法律法規未予禁止,比如:接受行業協會或監管機構的質量檢查、答復行業協會或監管機構的詢問和調查、在法律訴訟程序中維護自身的職業利益和遵守執業準則或道德要求。
4.在決定是否披露客戶涉密信息,會員需要考慮的因素
(1)如果客戶或雇傭單位同意會員披露涉密信息時,所有相關方的利益是否會受到損害;
(2)是否了解和證實了所有相關信息;
(3)預期的溝通方式和溝通對象。
六、職業行為
在推介自身和工作時,會員不應損害職業形象。會員應當誠實、實事求是,不應存在下列行為:
1.對其能夠提供的服務、擁有的資質以及積累的經驗進行夸大宣傳;
2.對其他會員的工作進行貶低或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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