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第八章節(1)


第一節 物權基本理論
一、物與物權(P330)
(一)物
1、物的概念
物是指人們能夠支配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客觀物質性。(2)可支配性。
解釋:不可完全支配的物不是民法上的物。如宇宙中的恒星雖然也具有客觀物質性,但因為不具備可支配性,因此不是民法上的物。再如:權利主體不能作為物,如,人,但人死后的尸體可以作為特定的物來對待,如,血液、腎臟也是特定的物,當從身體上分離出來以后,才可以作為物。
【題例】下列為民法上的“物”的是( )
A、空氣
B、智力成果
C、恒星
D、經濟法教材
答案:D
2、物的種類
(1)動產與不動產
以物能否移動并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害其價值為標準,可以將物分為動產與不動產。
解釋:動產是能夠移動并且不致損害價值的物,如桌子、電視機等。不動產是指性質上不能移動或雖可移動但移動則會損害價值的物,如土地、房屋。《民通意見》第186條規定,土地、附著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著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屬設備為不動產。
舉例:校園里生長的樹木、花壇里的花草在分離以前都是屬于不動產,屬于土地上的附著物。
區分兩者的意義在于:第一、流通性和范圍有區別;第二、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不同。動產物權的變動,一般以物的交付為要件,大部分(也有一些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不以登記為要件的,具體參見相關部分的論述。)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以向國家行政主管機關登記為要件,否則不受法律保護。第三、訴訟管轄不同。因不動產發生的糾紛,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動產糾紛的管轄就比較靈活。
(2)特定物與種類物
特定物與種類物是根據物是否有獨立特征或是否被權利人指定而特定化所作的分類。
提示:區分兩者的意義在于:
(1)有些法律關系只能以特定物為客體,如所有權法律關系、租賃法律關系等;而有些法律關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如買賣法律關系;
(2)物意外滅失時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可以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而只能請求賠償損失。種類物如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交付義務,義務人仍應交付同類物。
(3)主物與從物
根據兩個獨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觀存在的主從關系,把物分為主物與從物。
解釋:同屬一人所有的兩個獨立存在的物,結合起來才能發揮經濟效益的,才構成主物和從物關系。主物是指獨立存在,與其他獨立物結合使用,并在其中發揮主要效用的物。在兩個獨立物結合使用中處于附屬地位、起輔助和配合作用的是從物。例如杯子和杯蓋,其中杯子是主物,杯蓋是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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