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會《稅法》輔導:國際稅收(6)


第四節 國際稅收協定
國際稅收協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和解決重復征稅問題,經對等協商和談判所締結的一種書面協議或條約。
相關要點 |
內容 |
(一)國際稅收協定的產生和發展 |
1.世界上最早的國際稅收協定是1843年比利時和法國政府簽訂的 2.20世紀60年代產生的《經合組織范本》和《聯合國范本》。在國際上影響最大,是各國簽訂國際稅收協定的樣板。其中發展中國家多以《聯合國范本》為依據。 |
(二)兩個國際稅收協定范本的比較 |
相同:總體結構上基本一致 重要的差異: 1.《聯合國范本》較為注重擴大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主要目的在于促進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雙邊稅收協定的簽訂,同時也促進發展中國家相互間雙邊稅收協定的簽訂; 2.《經合發組織范本》雖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認收入來源國的優先征稅權,但其主導思想所強調的是居民稅收管轄權原則,主要是為了促進經合發組織成員國之間雙邊稅收協定的簽訂。 |
(三)國際稅收協定的目標 |
1.妥善處理國家之間的雙重征稅問題 2.實行平等負擔的原則,取消稅收差別待遇; 3.互相交換稅收情報,防止或減少國際避稅和國際偷逃稅。 |
(四)國際稅收協定的主要內容 |
1.協定適用范圍 2.基本用語的定義 3.對所得和財產的課稅 4.避免雙重征稅的辦法 一般的方法有免稅法、抵免法等 5.稅收無差別待遇 6.防止國際偷、漏稅和國際避稅 |
(五)我國對外稅收協定所遵循的原則 |
1.堅持所得地域稅收管轄權的征稅原則 2.堅持平等互利原則 3.稅收饒讓原則 【提示】關于稅收饒讓: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在非居住國得到稅收優惠的那部分所得稅,視同已納稅額而給予抵免,不再按本國稅法規定補征。 |
(六)我國國家稅收協定簡況 |
1.1983年我國同日本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這是我國對外簽訂的第一個全面性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2.截止2008年8月底,我國共與90個國家締結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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