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會《稅法》輔導:國際稅收(5)


四、國際反避稅的措施
八項措施 |
相關要點 |
(一)國際反避稅的一般方法 |
1.在稅法中制定反避稅條款: ①在一般條款中,注意準確使用文字,設法堵塞漏洞; ②制訂特殊反避稅條款; ③制訂適用于全部稅收法規的綜合反避稅條款; ④制訂針對國際避稅中習慣做法的反避稅條款。 2.以法律形式規定納稅人的特殊義務與責任 3.加強稅收征管工作 4.開展國際反避稅合作 |
(二)完善轉讓定價的稅制立法 |
轉讓定價稅制適用范圍: 1.適用于國內公司與國外關聯公司間的商品交易、資產轉讓、提供勞務和貸款等行為 2.也適用于形式上通過第三者中介、而實質上是關聯公司間的交易。 |
(三)應對避稅地避稅的對策 |
應對避稅地法規主要體現: 1.反延期納稅 2.受控外國公司法規(簡稱CFC法規) |
(四)國際稅收協定濫用的防范措施 |
一些國家的具體措施: 1.制定防止稅收協定濫用的國內法規 2.在雙邊稅收協定中加進反濫用條款 3.嚴格對協定受益人資格的審查程序 對付資本弱化有以下兩種方法: (1)正常交易方法。即在確定貸款或募股資金時,要看關聯方的貸款條件是否與非關聯方的貸款條件相同;如果不同,則關聯方的貸款可能被視為隱蔽的募股,要按有關法規對利息征稅。 (2)固定比率方法(設置安全港)。如果公司資本結構比率超過特定的債務權益率,則超過的利息不允許稅前扣除,并對超過的利息視同股息征稅。 |
(五)限制資本弱化法規 |
對付資本弱化有以下兩種方法: 1.正常交易方法 2.固定比率方法(設置安全港) |
(六)限制避稅性移居 |
通常是發達國家采取這方面的立法措施: 1.限制自然人移居的措施 2.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 |
(七)限制利用改變公司組織形式避稅 |
適時地改變國外附屬機構的組織形式——當國外分公司開始盈利時,即將其重組為子公司。 |
(八)加強防范國際避稅的行政管理 |
除了有相應的立法手段以外,還必須加強反避稅工作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 1.加強本國的稅務行政管理,嚴格實施各項反避稅的法規,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加強納稅申報制度、把舉證責任轉移給納稅人、加強稅務調查和稅務審計以及與銀行進行密切的合作。 2.積極開展反避稅的國際稅務合作,各國除了以單邊方式加強國內反避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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