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會《稅法》輔導:稅務代理(3)


(2)稅務代理關系確立。稅務代理關系的確立大致有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簽約前的準備階段,主要就委托內容與權利、義務進行洽談;
第二階段是簽約階段,即委托代理關系確立階段。
2.稅務代理關系的變更
(1)委托代理項目發生變化的。
(2)代理人發生變化的。
(3)由于客觀原因,需要延長完成協議時間的。
3.稅務代理關系的終止
稅務代理關系終止有兩種情況:
(1)自然終止。按照法律規定,稅務代理期限屆滿,委托代理協議書屆滿時失效,稅務代理關系自然終止。
(2)人為終止。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
①代理人已死亡;
②代理人被注銷資格的;
③稅務代理機構已破產、解體或被解散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代理人及其代理機構在委托期限內也可單方面終止代理行為:
①委托方死亡或解體;
②委托方授意代理人實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經勸告仍不停止其違法活動的;
③委托方提供虛假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報表,造成代理錯誤或代理人自己實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4.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
(1)委托方的法律責任
如果委托方違反代理協議的規定,致使代理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協議,由此而產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責任應全部由委托方承擔,其中,納稅人
除了應按規定承擔本身承擔的稅收法律責任以外,還應按規定向受托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2)受托方的法律責任
① 稅務代理如因工作失誤或未按期完成稅務代理事務等未履行稅務代理職責,給委托方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的,應由受托方負責。
② 稅務代理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對屬于共同法律責任的處理
代理人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如果互相勾結、偷稅抗稅、共同違法,應按共同違法論處,雙方都要承擔法律責任。涉及刑事犯罪的,還要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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