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第一章(5)


4、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是指對公民或者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相要脅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其特征是: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1)脅迫一方實施的脅迫行為;(2)脅迫一方主觀心理狀態為故意;(3)受脅迫一方作出了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與脅迫之間有因果關系。
解釋:(1)脅迫的內容不僅包括作出意思表示的相對人自己的生命健康及財產,還包括對其親屬的生命健康及財產作出威脅;(2)脅迫的事實可以是一個必然不會發生的事實,但只要使相對人陷入了恐懼之中,就認為有脅迫的效果;(3)主觀上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脅迫。
提示: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的法律效果:(1)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2)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果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3)因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5、乘人之危所為的民事行為
乘人之危所為的民事行為是指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境地,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行為。
乘人之危所為的民事行為特征:行為人主觀上有乘人之危所為故意,嚴重損害了處于危難境地當事人的利益,須有一方當事人處于危難的境地事實。
解釋: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當事人的危難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處于危難境地的當事人主動作出意思表示,則不構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舉例:甲父生病,無錢醫治,甲迫于無奈,決定將家中房屋出售。遂找到乙說:“房屋價值50萬元,現在我父親生病了,沒辦法。20萬賣給你。”乙欣然表示同意。甲乙之間的交易是否屬于乘人之危?
分析:(1)由于甲主動提出條件,而乙表示同意,因此這屬于處于危難境地的當事人“主動提出”意思表示,因此不構成乘人之危。
(2)如果反過來,正在甲為醫療費發愁的時候,乙找到甲說:“我幫你出個主意,我給你20萬,你把你的房子賣給我,我給你現金。”甲迫于無奈,被迫將房子賣給了乙。這種情況就是乘人之危的行為。
乘人之危而為的民事行為的法律效果
(1)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因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6、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7、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眾利益的。
8、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民事行為。
9、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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