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注會經濟法新增考點:企業(yè)破產法(4)


【考點6】債務人財產的界定
1、基本規(guī)定(P256)
(1)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包括已經設定擔保的財產)。
(2)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例題5】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下列財產中,屬于債務人財產的有( )。(2008年)
A、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房屋
B、破產宣告后破產人得到的銀行存款利息
C、破產申請受理時債務人用于抵押擔保的財產
D、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答案】ABCD
【解析】債務人財產包括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選項AC),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選項BD)。
2、破產財產的收回(P256)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yè)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yè)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3、撤銷權(P257)
(1)1年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①無償轉讓財產的;
②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③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④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⑤放棄債權的。
(2)6個月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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