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注會《經濟法》法律基礎知識講義(12)


【考點13】訴訟時效的種類(P27)
1、普通訴訟時效:2年
2、短期訴訟時效: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長期訴訟時效:4年
(1)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爭議;
(2)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
4、最長訴訟時效:20年
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解釋1】訴訟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自權利侵害“實際發生”之日起計算。
【解釋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延長,但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止等規定。
【例題12】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爭議中,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的是( )。(2006年)
A、國際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
B、貸款擔保合同爭議
C、因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引起的爭議
D、因運輸的商品丟失或損毀引起的爭議
【答案】C
【解析】(1)選項A:適用4年的特殊訴訟時效期間;(2)選項B: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3)選項D:“寄存的”商品丟失為1年,“運輸的”商品丟失為2年。
【例題13】1988年2月8日夜,趙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從背后擊傷。經過長時間的訪查,趙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確鑿證據證明將其打傷的是錢某。趙某要求錢某賠償的訴訟時效屆滿日應為( )。(2008年)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答案】B
【解析】(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如果當事人在2007年2月8日之前知道的,應當自“知道”之日起1年內提起訴訟;(2)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本題中,當事人自權利侵害“發生”之日起20年的最后幾個月才知道,因此,訴訟時效屆滿日應為200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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