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注會《經濟法》法律基礎知識講義(7)


【考點5】撤銷權(P20)
1、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根據撤銷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
2、并非所有當事人均享有撤銷權。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權撤銷。當事人是否享有撤銷權,須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
3、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屬于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不得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例題5】根據有關規定,下列關于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依撤銷權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
B、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權撤銷
C、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D、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屬于除斥期間,不得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答案】ABCD
【考點6】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P21)
1、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延緩條件(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在延緩條件成就之前,民事法律行為已經成立,但是效力卻處于一種停止狀態。條件成就之后,法律行為發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條件(附消滅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條件成就以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行為人已經開始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當條件成就時,權利和義務則失去法律效力。
【解釋】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時,視為條件已經成就;當事人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延緩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雖然已經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來之前不發生效力,待期限屆至時,才發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在約定的期限到來時,該行為所確定的法律效力消滅。
【例題6】甲、乙簽訂一份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如果甲父死亡,則甲將房出租給乙居住。下列對這一民事法律行為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條件的合同
D、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BD
【解析】(1)選項CD:所附的條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結婚之日),但所附的期限不論是不是確定的期限,必然會到來(死亡之日);(2)選項AB:該合同屬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該合同已經成立,但在甲父死亡之前,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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