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行業懲戒制度有了新版本


10月14日發布新修訂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懲戒委員會暫行規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申訴委員會暫行規則》,用多達25項的“不得為之”警示注冊會計師,以更好地適應行業懲戒實踐的需要。上述新規已于10月15日起正式實施。
新《懲戒辦法》較舊版在內容上有所增加,變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陳述申辯和提起申訴時限的調整、申訴程序的調整和補充、到場陳述申辯和申訴的規定等。如原辦法規定當事人陳述申辯和提起申訴的時限為15個工作日。這一間隔時間過長,不利于懲戒審理工作的及時進行。此次修訂將陳述申辯的時限縮短為8個工作日,將提起申訴的時限縮短為5個工作日,既保證當事人有一定的準備時間,也提高了懲戒工作的效率。中注協在對《懲戒辦法》進行上述修改的同時,還對《懲戒委員會暫行規則》、《申訴委員會暫行規則》的相應內容也作了修改。
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審計工作時,新《懲戒辦法》規定必須遵守六項規定:以應有的職業謹慎計劃和執行審計業務;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結論;按規定編制、歸整和保存審計工作底稿;不得隱瞞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出具不實審計報告;不得與客戶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等。在中注協對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懲戒種類上,新《懲戒辦法》規定包括訓誡、行業內通報批評和公開譴責三種方式,在這些規定上與舊版相比沒有變化。
如果注冊會計師出現由于經濟利益、自我評價、關聯關系和外界壓力等因素導致違反獨立性要求、宣稱自己具有事實上不具備的專業知識、技能、經驗或資質、泄漏客戶商業秘密或利用客戶商業秘密為自身或他人謀取利益、泄漏執業中獲取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或利用內幕信息為自身或他人謀取利益等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將視情節,被處以行業內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懲戒辦法還規定了注冊會計師在從事質量控制業務時七項“不得為之”。
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到社會公眾的利益,良好的信譽是注會的立足之本。重新修訂的懲戒辦法是中注協在全面總結近年來監管懲戒工作實踐的基礎上、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充分考慮行業管理實際的前提下出臺的。業內人士認為,重新修訂的懲戒辦法可以有效地規范注冊會計師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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