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違規 取消成績且5年禁考注冊會計師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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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進一步加強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日前起草了《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修訂稿草案]》征求意見(以下簡稱《草案》)(會協[2009]37號),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
記者注意到,該《草案》所稱違規行為,是指應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及考試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紀律和考試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
對于應考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草案》第七條規定,對偽造或者涂改證件或者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由中注協或者省級注協給予其取消當年全部考試成績的處理;造或者涂改證件或者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免試資格的,由中注協或者省級注協給予其取消當年全部考試成績(含免予考試的科目)和5年內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此外《草案》第十二條還規定,應考人員在考試結束前允許考生離開考場的時間前強行退出考場的,由省級注協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3年內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應考人員在規定時間未辦理交卷手續離開考場的,由省級注協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的處理。
《草案》第十四條明確了判定違規試卷的標準,即,試卷評閱期間,由評卷老師組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試卷為違規試卷:一是在卷面做特殊標記的;二是同一試卷答題筆跡前后不一致的;三是同一科目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一致的。
評卷老師組認定應考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規行為成立的,由中注協給予其取消當年全部考試成績和5年內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但《草案》同時也表示,在作出3個年度考試、5個年度考試、終身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決定之前,應當告知應考人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應考人員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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