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冊會計師《會計》第六章固定資產(4)
三、固定資產的后續計量(★★)?
(一)固定資產折舊
1.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
(1)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2)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后的金額。
2.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范圍
按照規定,除以下情況外,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在確定固定資產折舊范圍時,應注意:
①對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無論是否交付使用,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認為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②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固定資產裝修費用,應當在兩次裝修期間與固定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③對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裝修費用,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兩次裝修期間、剩余租賃期與固定資產剩余使用壽命三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④處于修理、更新改造過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轉入在建工程,停止計提折舊;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不應轉入在建工程,照提折舊。
⑤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開始計提;當月處置的固定資產,當月應計提折舊。
3.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1)企業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①年限平均法(直線法)
年限平均法是指將固定資產的可折舊價值平均分攤于其可折舊年限內的一種方法。其計算公式為:
固定資產年折舊額=[原值―(預計殘值收入―預計清理費用)]÷預計使用年限=(原值―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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