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物權法九


四 共有與相鄰關系
一、共有
1、共有的概述
共有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對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但是多數人共有一物,并非有多個所有權,只有一個所有權由多人共同享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1)共有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2)共有物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不能分割,不能由各個共有人分別對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權; (3)在內容方面,共有人對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或者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4)共有法律關系的權利內容只能是所有權,對于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及其他權利的共有,稱之為準共有,只能是參照共有制度的相關規定。
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其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1)按份共有人按照預先確定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但對共有財產的使用,應由全體共有人協商決定。按份共有人死亡以后,其份額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或受遺贈人獲得。
(2)為防止某一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份額造成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害,共有人出售其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3、 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根據共同關系而產生,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如因夫妻關系、家庭共同勞動而形成的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和家庭財產共有的關系,還有繼承開始以后,遺產分割前對遺產的共同共有、合伙等。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對共有財產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對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3)在司法實踐中,應正確區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有利于共有糾紛的處理。根據《物權法》第103條的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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